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一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