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