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五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由派出机构受理,信访人在处理期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派出机构的信访事项,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配合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保险业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大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处置力度,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