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