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