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其他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