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问题的;

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其他应当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