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已失效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
一、
从2013年开始,各公司除按《办法》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上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外,还应当在完成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年…
二、
在公司网站上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是一个完整的PDF文档,内容的编排及基本格式详见附件。
三、
在报纸上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除财务报表附注外,其内容和格式应当与公司网站相同。
四、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的披露应当详细、完整,对主要风险应当披露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
五、
各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对《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分类进行披露。
六、
公司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在“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子栏目下进行披露。其中,对经营区域的披露应当详细列明省级行政区域名…
七、
公司临时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在“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子栏目下进行披露。
八、
各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息披露负责人、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也应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九、
各公司应当在3月底前,以传真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审计预计完成时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预计披露时间和披露报纸。
附件: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