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年) 八、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年) 八、 八、 各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息披露负责人、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也应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