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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年) 七、

七、 公司临时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在“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子栏目下进行披露。

临时信息披露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报告内容应包含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事项发生的时间。临时信息披露应当做到及时、完整。

临时信息披露应当标明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