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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上级人民银行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银行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金融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人民银行查处应由上级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的金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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