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
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金融监管办事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金融监管办事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