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上级人民银行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银行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金融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人民银行查处应由上级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的金融违法行为。

下级人民银行认为应由其查处的金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