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代表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金融机构的派出机构。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代表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金融机构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