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节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在处理涉及军内互不隶属单位的车辆事故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作出鉴定,并裁定事故责任。必要时,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 第六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对涉及军队与地方的车辆事故,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和裁定事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军队车辆发生事故后,对肇事驾驶员需吊销驾驶证或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军队有关部门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事司法机关处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提… 第六十八条 对重大军车事故,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驻军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第六十九条 军车事故的经济赔偿,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