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对涉及军队与地方的车辆事故,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和裁定事故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