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在处理涉及军内互不隶属单位的车辆事故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作出鉴定,并裁定事故责任。必要时,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 第五节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