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军队车辆发生事故后,对肇事驾驶员需吊销驾驶证或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军队有关部门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事司法机关处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