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军车事故的经济赔偿,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