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节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路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重大节日和本地区组织重大活动前,必须进行路检。 第四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军车违纪违章、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扣留处理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军车交通安全情况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并及时转发上级和地方的有关通报。 第五十条 为控制军车流量和调整行车路线,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根据所在地区有关交通管理的要求,制发《通行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