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军车交通安全情况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并及时转发上级和地方的有关通报。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