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为控制军车流量和调整行车路线,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根据所在地区有关交通管理的要求,制发《通行证》。 《通行证》的发放,应当适应部队战备、执勤、训练及生活保障的要求,从严掌握,并进行编号登记。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