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军车违纪违章、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扣留处理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