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