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二十二条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