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