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