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