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