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