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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被引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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