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