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