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九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第十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 第十三条 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 第十六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等,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海关…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