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