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