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