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按照前款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如有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按照前款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如有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