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后,可以免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并保证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口(或者复运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品械、盛装货物… 第二十七条 为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铺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第二十八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订。 第二十九条 经济特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临时减免税时,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付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所述情况属实后,转报海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