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四章 税款的交纳、退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税款的交纳、退补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果发现短征税款情事,海关可以从交纳税款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追缴。但是,对地违章短交的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追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