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交纳税款之日起的一年内,书面声明情节,连向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于全数完纳关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于全数完纳关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