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后,可以免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

因故退回出口国货,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确实的。但是,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

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程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