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临时减免税时,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付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所述情况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所述理由不实或者所附资料不全的,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