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条 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如果海关未能确定,应当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者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 第十一条 运往国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口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运往国外加工的货物,出口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应当以加工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口货在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各费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附在内)、包装清单… 第十六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于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所缴验的发票等单证,有权决定采用与否。必要时,还可以检查买双方的关文件、合同和簿据,或者作其他调查。…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于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如果未缴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发票,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或租金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