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或租金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