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于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如果未缴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发票,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