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条 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如果海关未能确定,应当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者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如果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仍未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时,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