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一条 运往国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口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