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