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