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